文/毛启盈
近日,上海大众交通、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一案一审结束。法院裁定,百度不承担发布虚假和侵权广告责任。但是,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主观上存在过错,赔偿两原告5万元人民币。这种判决从表面上看,客观公众体现了法律的“人情化”因素。但是,从互联网这个新生广告业特点分析,法官不懂互联网,避重就轻,判决自相矛盾,有悖于法律公正。这样的结局,只能让更多的互联网广告商钻法律的空子,这对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。
首先,百度竞价排名就是广告。笔者从百度官方网站看到百度对“百度竞价排名”的解释为:“把企业的产品、服务等通过以关键词的形式在百度搜索引擎平台上作推广,它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新型而成熟的搜索引擎广告。”百度自己都认为是广告,那么法官为什么就不认为是广告昵?难道百度自己还不如法官对自己业务的熟悉。更何况百度在现实中也是按广告的模式进行了收费,这也是实际发生了的事情,一夜之间为何就不是广告了昵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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